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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一、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详见国家教育部和各有关省市高招办公布的我院2008年招生计划或通过我院招生网查询。

二、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英语

三、招收男女生比例: 在沪招生的法学刑事司法方向和监狱学按男女比例4:1录取;其他专业招生无限制。

四、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并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我院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和监狱学两个本科专业属于上海市高校招生录取中的提前批录取专业,有体检、面试等特殊招生要求。

五、录取规则:

(1) 在实行“平行志愿”招生录取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相结合,以文化考试为录取主要考核形式;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和监狱学在沪提前批录取以文化考试和体检、面试相结合的考核形式;江苏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排序录取。在不实行“平行志愿”招生录取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考生所填报的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相结合,以文化考试为录取主要考核形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接受社会监督。(2)我院所有专业均文理兼收。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3)我院在上海市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05;在其他省市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2。对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该专业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对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对考生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4)高考成绩同分条件下,在沪招生录取文科按照语文高考成绩排序录取,理科按照数学高考成绩排序录取;江苏考生按照等级排序录取,学业测试成绩达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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